【事件回放】
事发时,地铁三号线宜山路站站台上人很多,汪某称在候车期间不小心掉下站台。他认为地铁运营公司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没有设置护栏,所以才导致自己摔下地铁轨道受伤。经鉴定,汪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属于十级伤残,他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十余种费用共计89000余元。
安装护栏并非法定义务
地铁公司称自己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都很完善,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地铁公司认为事发地点的地面上不仅画有黄色候车线,站内的广播也在循环语音播放要求乘客不要越过警示线,事发时站内配有两名工作人员在来回巡逻。原告要求的安装护栏并非法定义务。原告坠落后,在场员工马上按下紧急关闭按钮防止地铁列车入站、及时通知值班长到场处置,并将原告从轨道内救出,送往医院就诊,并且还垫付了20000元的医疗费。地铁公司认为原告跌入轨道为自身过错所致,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对此负责。
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相
庭审当中,地铁公司提供了一段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记录下了当时的一幕:当天下午三号线宜山路站的站台上,不少乘客正在等候列车入站,一名地铁公司工作人员来回巡视站台安全。这时,就在工作人员身后的不远处,汪某走进了监控录像的视野,他似乎没有意识到前面就是轨道,径直慢慢地往前走,越过了安全黄线,走着走着一个趔趄跌了下去。在人群的惊呼声中,工作人员赶紧跑过去按紧急关闭按钮阻止列车进站,随后将其救起。
被告要求赔偿并无依据
地铁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对汪某的赔偿成为本案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地铁公司安全设施的设置不存在隐患,并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站台来回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也予以了及时处置。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在地铁站内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因而跌入轨道受伤,其受伤为自身过错所致,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法官同时也提醒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尤其是客流高峰时,一定要注意候车安全,切勿跨过安全黄线。通讯员 马超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