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房博士,您好! 2010年我购买了松江的一套别墅。2011年时,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我把这套别墅抵押给银行,贷款了500万元。最近,我生意上需要再周转一笔资金,而我的别墅已经升值,现在评估价格达到了1500万元。我是否可以把这套别墅再次融资,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如果不行,我朋友愿意用他开办的幼儿园教学楼(产权是我朋友的)为我借款做抵押担保,是否可以?应当如何办理? 读者 赵先生
答 赵先生,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就您提到的上述两个抵押权登记的问题,经咨询相关部门解答如下,供您参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其中第三项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您朋友拥有的幼儿园教学楼属于教育设施,因此,即便您的朋友愿意,也不能为您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房地产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因此,同一套房产是可以设立多个抵押的,只是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根据您对松江别墅所描述的情况,您的房屋现在评估价格已达到了1500万元,只要您前后借款的累计债权数额不超出1500万元,您可以再次抵押别墅进行融资。具体的办理手续,与您之前办理抵押权登记是相同的。
记者 刘珍华 通讯员 阮骏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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