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决冯、罗两位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张先生此说并非空穴来风,张先生了解到,冯女士为了得到银行贷款,与罗女士进行了虚假的房屋买卖,罗女士不是善意购房人,因此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自己作为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要求以相同条件购买这套房屋。
审理中,法庭查明冯女士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同时在法庭庭审前向冯女士进行的调查中,冯女士表示,她与罗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确实是虚假买卖,目的是为了得到银行贷款。她与罗女士私底下另有一份协议,约定等还清银行贷款后,再将房屋产权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冯女士同意张先生的第一项诉请,但认为如果张先生真要购买涉案房屋,必须按目前的市场价确定购房款。被告罗女士则认为冯女士的陈述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她与冯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而且,她已向冯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此,请法庭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先登记在冯女士名下的这套涉案房屋,确实已过户到罗女士名下,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款为95万元,罗女士为此向银行贷款57万元。法庭同时确认张先生与冯女士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主审法官陆长庆表示,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张先生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陆长庆表示,张先生认为罗女士不是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因不真实而无效,但同时又要求自己按照同样条款优先购买涉案房屋,由他来替代罗女士履行“不真实”的买卖合同,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最终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陆法官同时指出,如果冯女士坚持认为她与罗女士的买卖合同虚假,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冯女士可以另案起诉。章伟聪(本文由长宁区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