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某小区的单元门里,物业公司张贴了一张“特大喜讯”:称预交1至3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汽车停放费,可享受打折或一定时间免费等优惠,包括:预交2年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业主可享受8.5折优惠,预交3年的可免6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
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说,推出预交费可享折扣的收费行为本意是鼓励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给多缴费的业主“让利”,并不存在违规收费的意图。
不过苏州市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公司这种看似“优惠”的活动,其实质上可能带来对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侵害。同时,由于物业公司自身经营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经营不善、终止服务的情形,已经预交费的业主将面临消费纠纷甚至经济损失。目前,苏州物价部门已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