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8日7时许,李某驾车沿宝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清路路口时,发现前方的道路交通十分拥堵。为避开拥堵,李某强行变道,驶入非机动车道,而此时骑自行车的苏某、驾驶助动车的徐某也同向行驶至此,李某的车头分别撞到苏某、徐某车辆的尾部后,又撞到停在宝杨路西向东机动车道内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被害人黄某、张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自行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在这起事故中,被害人苏某因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5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4辆被害人车辆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1.89万余元)。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