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 谁来“说话”
一场立法听证会,时间有限,能够当场“说话”的听证陈述人不过10多个,而当一部地方立法关系几百万、上千万人的切身利益时,究竟该请谁来“说话”,遴选程序如何保障“选对人”?
一个原则是:“专业户”不要,要利害相关人;立法内容不同,利害相关人就不同。2001年5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就《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这是国内首次立法听证。当时的陈述人有家长、法学家、学校管理者,怎么预防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事故发生了怎么处理?他们最关心。
2004年2月27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的时候,听证陈述人有业主、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三种角色一台戏,如何不做冤家对头,要保障物权,营造和谐家园,他们也会在观点交锋中达成共识。而到了2009年9月21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立法听证会上,究竟是“有限控”,还是“全面禁”,虽是各执一辞,但也不难听出彼时彼刻的倾向性。
而上周的15位听证陈述人都是地铁乘客,规则的制定,都跟陈述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他们说的话就不会“隔靴搔痒”,更不会 “无关痛痒”。
而且,听证会不是座谈会、论证会,要的就是不同观点的交锋;不同的观点,都一针见血说到了点子上,立法者才好有的放矢、权衡利弊、对症下药。立法有成本,听证不免费,花了时间用了人力,就要见效益。所以,12次上海地方立法听证会上,见不到“听证专业户”。
传递 真实准确
在听证会结束后,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观点,是伴随听证会的结束而结束,还是开始新的传递?
当然是后者——在地方立法中,将听证陈述意见真实、准确地传达给有权决定法律草案是否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是立法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并非所有常委会委员都参与了立法听证会,参阅听证报告,有助于立法者对立法焦点、关键问题的民意导向,有更清晰的认识,对立法走向有更合理、科学的判断,这些判断将直接影响立法的执行力和社会影响力。
回复 不可忽略
可以说,每位参与立法听证会的陈述人,都是城市法治环境的积极维护者,也正是因为对规则的信任和认同,他们才乐意参与立法听证。对于他们的热情付出,立法机构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
尊重每位听证陈述人,不是无条件、全面接受和采纳他们的观点;但不接受或否决听证意见,也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听证陈述人,这也是不可忽略的“听证程序”。
因此,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何勤华曾领衔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上海市地方立法听证条例》,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应当制作专门的听证报告,经听证陈述人签署后一并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立法程序终结后,立法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意见被采纳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送达听证陈述人。”这份议案所倡导的程序规则,无疑将为上海地方立法听证提供一种“路径导向”。
此外,上周的轨交立法听证首次通过广播直播,而不少听证陈述人则希望有更多的“公开平台”,比如电视和网络视频直播。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