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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6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公开需要动力也需要压力
纪玉
  纪玉

  近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一旦信息统计结果有变化,亦需及时更新,不得隐瞒。

  公共突发事件,往往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事故,都受到广泛关注。在公众关注的过程中,如果政府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反而千方百计藏着掖着,甚至闭目塞听,不理会公众诉求,以为不理不睬,就能转移舆论焦点,结果只会造成“真相尚未出发,谣言已遍天下”的局面。公众不明真相,以讹传讹,对妥善处理事件不利,对维护公共利益不利,对政府公信力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自明的。

  在突发事件面前,政府的态度应当是公开透明,而不是遮掩隐瞒,这一公共治理理念,已经渐渐地成为共识,在法律法规层面也早有体现。只是,一些法规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以往的突发事件处置中,相关部门常常是“就事论事”,只应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展的事件,而事后探讨得失、形成信息发布机制的,比较少见;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就难免陷入疲于应付的窠臼。此次上海的草案提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要求政府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滚动发布、及时更新,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共识落实到制度上,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此,值得期待。

  大量事实证明,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仅不会给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添乱”,而且能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提高政府与公众协作应对的效率。认同这一点,相关人员在信息公开上就有了动力。另一方面,问责不力,是信息公开受阻的一大因素。草案规定,未按规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如果相关人员不作为,就要面临问责压力,这一点很重要。既有动力,也有压力,信息公开机制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才能运转流畅,不致流于形式。

  当然,草案若获得通过,还要有进一步的细化措施加以完善。信息公开的责任具体落实到哪些部门、哪些人员,不履行责任具体如何问责,公众如何监督公开状况、如何与政府沟通互动……有规范有执行,信息公开才能夯实基础,政府责任才能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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