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表示,信息共享兼顾了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这样一个平衡。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当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就相关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这样可以有效减轻群众负担,不用再出证明了。另外,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承诺,税务部门仍然需要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逃税漏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来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刘涛表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共享方式 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基本流程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这个过程是在网上进行的。
■ 关于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内容 税务部门对于婚姻登记信息的需求,主要用于辅助判断当事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是不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仅需要了解当事人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的号码、婚姻登记的时间、婚姻登记类别(结婚、离婚、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撤销受胁迫结婚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的信息就可以了。从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考虑,《通知》对与税务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内容做了列举性规定,除列举内容外,其他信息项不纳入共享范围。
■ 关于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 《通知》强调了获取的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且要上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来备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如果发生信息泄露,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