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事件,近些年常见诸报端,学术界、文学界都有。最近又曝出云南一作家因严重抄袭的劣行,被取消已获的各文学奖项,文坛惊骇。
抄袭,又名剽窃,即把别人的东西窃为己有。其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偷窃,其心理活动也相当阴暗,严重者甚至可有一种犯罪心理的存在。因为这毕竟是一种不义之举,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网络的下载与设置,又为某些人的抄袭行为提供了方便。其中受损最大的,自然是被抄袭者。
无论是文艺界、科学界或理论界,都有一批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的创造者,他们都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有所创造与发现,成为这方面的精英和杰出代表,真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些科学发明甚至集多人的智慧,积数十年的努力方得以成功。有些作家的艺术风格,也是积数十年的不断创作实践才逐渐形成的。同样的一个哲学观点或理论观念的形成,也往往是一个人长年累月的不断思索和心血浇灌的结果。但这些创造者,在抄袭者的劣迹下,却又往往成了被抄袭者,最终沦为受害者。一个历数十年风霜之苦而结出的丰硕果实,被一个不事稼穑的懒汉轻而易举地偷盗而去,这种行为当然是十分可憎的,而劳动者也当然是值得同情,并应受保护的。否则天理难容,太不公平了!
更可怕的是,现在的抄袭者连个畏惧心理也没有,连个方法也不讲究,居然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地抄,大段整段、一字不易地抄,疯狂掠夺,猖狂至极!而且,这种抄袭行为除了对被抄袭者构成重大伤害以外,还有两大公害:其一,对读者构成了一种欺骗,会使广大读者产生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其二,会破坏全社会的公信力和诚信度,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文化的创造力。
从中国古代来看,抄袭事件少而又少,如被发现,定受谴责。如明代中期有个叫张之象的编撰了一部《唐诗类苑》,共二百卷,却被卓明卿窃取了其中的初、盛唐诗而自编为《唐诗类苑》,故清人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192《集部·总集类》中写道:张之象《唐诗类苑》“未刊之先,其稿为浙江卓明卿所得,割取初、盛唐诗刊之,遂掩为己有。华亭王徹重为辨正厘定,乃复之象之旧,故世有二本,然今皆知为之象书也。”也就是说,卓明卿“割取”张之象书稿内容占为己有,自以为聪明,结果机关还是被揭穿,真相终究被澄清,大白于天下,而他本人也落得个遗臭万年的下场。
因此,从表面上看,抄袭者似乎骗得暂时的荣耀和利益,但白纸黑字,留给后人,总有一天会弄清的。借此奉劝今日的文抄公,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千万不要再耍弄小聪明,做那种见不得人的卑劣勾当了,到头来只能是自欺欺人,不仅害人害己,颜面丢尽,还要遭到无数后人的唾骂,实在是犯不着,太不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