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14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经过对大量审结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12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
考虑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意见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有观点认为,意见人为降低了幼女的绝对保护年龄至12周岁,担忧会对已满12周岁幼女保护不力。这位负责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意见的误读。对已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意见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位负责人透露,该条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予以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此处表述虽是“偶尔”发生性关系,主要是为了与此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