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执行,很多人想到的画面是这样的——警车呼啸,身着制服的执行干警威严而从容地采取执行措施;一声令下,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权威,自觉履行义务。
但实际生活中,执行的场景往往是这样的——为了寻找“躲猫猫”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被迫采用“人盯人”的各种方式,有时候还要深夜“潜伏”小区等,苦苦等待被执行人踪影。今天上午,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本市刚刚发生了一起恶性的阻碍执行、暴力抗法事件。
判决不易,执行更难,如何让“老赖”不“耍赖”,已经成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这让人联想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面对2000多名人大代表的庄严承诺:“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与此相呼应,昨天,市高院举行全市法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西方法谚有云:法之生命在于执行与法的实现。在中国,人们通俗地将司法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程序可谓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成功与否,是人民利益能否从一纸判决成功兑现的关键。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近日,上海市法学会主办、平安产险协办的“破解执行难的社会多元化解决途径研讨会”上,各路法律大咖们纷纷对执行难发表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金殿军的“吐槽”让人吃惊:据统计数字显示,在执行过程当中,给被执行人发出传票的,最终能够传唤到法院的,不足两成;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只有近3成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即使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近6成也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执行阶段尤为突出,上海执行法官平均每人每天要审理近1.5件案件,执行力量捉襟见肘。
执行有多难?从其时间跨度上可见一斑。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已经开始了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1999年,党中央下发文件,将“执行难”归结成“四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此后,“限高令”、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等措施,都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导致执行难的隐患,有的早在案件审理阶段已经出现。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委会主任谭芳律师举例,她曾承接了一个离婚案件,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男方就想把他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妻子想申请财产保全,但根据法院规定,依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她需要提供价值四五千万元不动产的担保,或者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这都远远超过了妻子的经济能力。在3年多的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丈夫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执行。为此谭芳建议,不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运用多元化手段防患于未然,比如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就通过购买诉讼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诉讼风险,避免执行阶段的困境。
执行难,其实不仅是中国难题,国外也同样面临执行难,只是名称、特点有所不同。从国际上看,诚信制度越健全的国家、法律制度越完善的国家,最终进入强制执行能够实现的债权比例会越低。因为很多案件都在诉讼甚至诉前都解决了,进入最终程序的往往都是难以解决的“硬骨头”。
拿什么解决你,执行难?对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老赖”,完全可以使出“拒执罪”等利器;但更多“老赖”往往使用“软办法”逃避执行。为此,有则新闻值得关注,今年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铁路、民航、银行等44个单位,针对“老赖”提出55项惩戒措施,其中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高等级座位、住宿较高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等。一旦“老赖”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会在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诸多不便。相对于原来范围较宽泛、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的“限高令”,如果各部门能够合力形成动态的“黑名单”制度,这个“撒手锏”将对“老赖”产生立竿见影的作用。
我由此联想到正在全国打造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等信息化建设,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不妨更加充分利用现代大数据的资源。如果能将支付宝、微信、滴滴打车、信用卡等大数据整合起来,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让失信的“老赖”不但寸步难行,甚至足不出户也坐立不安,相信主动现身的“老赖”会大大增加。
执行难的“痛点”很多,但只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才能让法院判决不成为“法律白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