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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量刑规范: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下)
曹伟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公正、合理,也使法官们减少了很多困扰。图为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的情形
  ◆曹伟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利用“电脑审案”,引起各界的关注,但后来因争议巨大,导致该地区的这项改革并未成行。 

  2007年,时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游涛等来自全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领之下到淄川区法院进行调研。“其实并不是电脑量刑。”作为海淀法院量刑规范小组的负责人,游涛明确反对“电脑量刑”的称谓。他说:“电脑在量刑程序里只是一个工具,就如同以前庭审时书记员用笔手写记录,现在用电脑记录,工具改良了,但记录者还是书记员这个人。显而易见,量刑裁判的都是法官,不是电脑。”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川法院当时做法是,将法官计算刑期的过程,以电脑计算来取代,以模糊的刑期估算变为精确的换算。比如,盗窃1万元到6万元之间应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5万元盗窃数额相对应的是,刑期在7年之间浮动。电脑程序将这个对应比例计算出来,精确到月。“每一年的刑期对应的是七分之五万元,刑期以月为单位计算,那么一个月刑期对应的就是盗窃600元。这就可以计算出,盗窃两万元的确切刑期。” 

  无论是哪位法官审理案子,只要对盗窃数额等犯罪事实无争议,电脑程序以同样的数据运算得到的结果,都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可参考的刑期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除了最基础的数额与刑期之间的换算关系,自首、立功等13个影响处罚的情节也可以通过电脑程序来计算可调节的刑期。游涛解释说,比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各种类型的自首情节有各自的酌减幅度。这个被告人的自首情节酌减幅度如果选定30%,那么在上一步运算后的刑期再减去30%。 

  虽然淄川法院在当时的量刑“改革”饱受质疑,却使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坚定了此项改革的决心。有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80%以上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这说明公众或者被告对犯罪量刑的关注度要远远高于对定性的关注度,所以在量刑层面上的同案不同罚问题受到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进一步促进量刑程序公开,从而推进诉讼民主。”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曾经参与试行方案制定的法官在跟记者谈到此项改革的初衷时说,“不仅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而且要切实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等12家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单位。经过两年多试点法院的经验积累和建议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于2010年6月宣布,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同案不同判”如何破解 

  在海淀法院采访期间,记者注意到,法官们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会将各种量刑情节及其调节幅度和有关建议详细记录在一个量刑表格中,实现一案一表。 

  “这种数据资料整理的工作,在试点之前是没有的。”刑一庭副庭长徐进对记者表示,在试点之初,法院对以前未试点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基本确定了五类案件传统量刑起点幅度,以及有关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目的就是方便法官在选择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调节幅度时有明确的参考标准,避免量刑的大起大落。” 

  “之前有抵触和不理解情绪的法官通过比照规范化量刑文本有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对于量刑结果更有把握,从而减少了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了不同审判人员之间量刑不均衡,特别是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最早参与量刑规划化试点工作的海淀法院法官秦硕表示。 

  我国现行《刑法》中,判处刑罚为“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条款达200多个,占到了刑法规定的40%。法官依照条款办案,可能会对大体相同的案件判处完全不同的刑期。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量刑不规范引发争议的原因。司法界、法学界人士都曾经坦言,量刑不规范的问题之所以存在,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量刑情节的适用在此前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 

  对于选择15种案件进入“试行”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也曾介绍道,这部分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作为司法审判一项长期的制度性工作,随着试行的不断深入,以后会有更多的罪名进入“规范”范畴。“这样做就是为了在不同案件出现相同量刑酌定情节时,法官能够在规范调整范围之内进行‘内心确认’,以实现同案同判。”范君介绍道。 

  “量刑规范化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量刑更加均衡,但想实现绝对的平衡,是不可能的。”在采访中,一位法官对记者表示,虽然量刑规范化以实现“量刑均衡、公正”为重要目标,并不等同于绝对的“同案同判”、“同罪同罚”。“如果把量刑规范化下的量刑均衡、公正理解为量刑统一化,实际上是对于此项规范的机械化理解和运用,更是一种曲解和误读。” 

  “量刑不再神秘。”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项目组副组长戴长林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参与进来了,量刑的证据展示在法庭,量刑的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的理由辨明在法庭,量刑终于走到台前,阳光司法又射出了一缕光焰。” 

  摘自《小康》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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