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特约商户管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清晰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和《办法》适用范围,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业务检查、交易监测、信息安全及资金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
●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办法》要求从事收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监管标准,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
●严格规范对于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强调了建立与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度和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与管理原则;
●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办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业务检查、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交易信息传输、资金结算、差错处理、业务外包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
●明确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监管检查及违规处罚规定。
监管创新收单业务
据透露,随着银行卡市场出现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原有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同时,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此,《办法》明确了持卡人权益保护要求:
●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使持卡人可自愿、平等地使用银行卡。
●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且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收单机构应确保持卡人交易和信息安全,且在特约商户协议、外包协议等法律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且只能用于持卡人授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