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让鲁师傅有点失望,有工友说,别看我们是按月拿工资,只要我们有一天没干活,公司就会扣我们一天工资。可鲁师傅说:“那几天在上海路面上放一块五花肉,10分钟后就可以变成八成熟,不是我们不想干活,是实在没法干嘛,难道这种情况下公司通知停工,可以扣工资或者强行要求我们在休息日换班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今年夏天,我国各地出现持续罕见高温,上海40℃以上的天数至少有5天,超出往年历史40℃以上的总天数,这样的热度让人有些难以承受。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需注意,《办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鲁师傅的单位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这种缩短工作时间,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按此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在事先未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者未放假的情况下,单位在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工作,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鲁师傅的单位用缩短的工作时间来抵充劳动者加班时间的做法,属于变相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