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动,不许喊,不然杀了你。”男子低声威胁,并将小燕身上仅有的35块钱抢走,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小燕报警后,警方经调查,发现歹徒竟然就是小燕的丈夫小邵。小燕对调查的结果简直不敢相信。经过连日审讯,小邵终于说出理由,“我想让小燕知道,随便和男网友见面很危险,有可能就是这种下场。”原来,小邵发现小燕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竟然想出如此的方法来警示小燕。目前,小邵已被刑事拘留。
小邵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是否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小燕的求情又能否使丈夫免于承担法律制裁?
【点评嘉宾】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师、刑法学博士 黄丽勤
犯罪嫌疑人小邵在作案时采取了暴力手段,胁迫了小燕,在其不知情,并且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小燕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在这个案件中,小邵明显存在着主观恶意。因此,小邵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触犯了刑法。
但究竟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则需要考量小邵的行为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当时,事件发生在工厂宿舍内,不仅对受害者本身造成严重伤害,而且明显也给社会带来恐慌。同时,这起案件,也与大多数婚内强奸案不同。婚内强奸多是发生在夫妻双方身份明确、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不愿发生关系时,男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而这起案件中,小邵刻意隐瞒身份,持刀抢劫,以暴力威胁恐吓,与一般强奸无异,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即使小燕为丈夫求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是不容忽视的,至多只能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小邵行为的定性为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