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网络人肉搜索,应该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发起人肉搜索者应当对发起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其次,人肉搜索是由网络公众参与的,来自四面八方的力量,你一言我一语地提供线索或者议论,极其容易失控。发起者很可能最后完全控制不了局面。所以,网民必须谨慎参与网络人肉搜索,必须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要因为盲目地参与起哄,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第三,如果被搜索者向网站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发出采取技术措施的请求,网站应该根据请求人的请求,屏蔽或者中断链接。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网站拒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应该追究协助侵权的责任。
我们现有的法律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还不够完善。比如,对于发起人肉搜索没有具体要求,谁要发起这样的搜索,应该达到什么要求,都应当有具体的规定。相比较而言,管理人肉搜索参与者的困难较大,但是管理发起者是相对容易的。发起人肉搜索者必须实行实名制,相关网站对非实名发起人肉搜索的,要予以屏蔽。网站对于可能出现失控局面的人肉搜索,可以实行断开链接的措施。
人肉搜索关系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涉及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尽管网络活动的管理颇有难度,但法制进步都是在探索中实现的。在法律上人肉搜索不能也不应当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立法的总原则是,任何人自身利益的实现,不能建立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人肉搜索发起者与被搜索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利益必须得到平衡。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是探索性的工作,下一步可以先从网站开始做起,协商产生一个公约,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再把各网站的共识形成制度。汤啸天(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