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室内全面禁烟的立法调研中,她有一段话,发人深省。她说:无论是尼古丁成瘾,还是毒品成瘾,在医学上都是物质成瘾。吸烟者,是烟草受害者,也是控烟不力的受害者;同时,受害的一种结果,就是“受害者”变成了他人健康的“加害者”。
要减少“受害者”,不让“受害者”同时成为“加害者”,立法就要就积极营造更为有利的控烟环境、舆论氛围。
有人说,是否吸烟是个人权利。这话固然不错,但法律要保护怎样的个人权利?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一定不会保护个人危害他人的健康权;地方立法限制随意吸烟的行为,就是要保护全体市民的健康权。
吴凡代表的观点,得到市政协委员吴家平律师的高度认同。
吴家平曾经每天吸烟不止一包,如今,他正在戒烟,逐渐减少至5天一包,然后再减。他很赞同新加坡“见天,才能吸烟;凡屋顶之下全面禁烟”的控烟法令。在他看来,上海控烟条例修订,如果不做到“室内全面”禁烟,一定会给将来的执法带来隐患。
而更多的法学专家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申城室内全面禁烟的立法必要性。在宪法层面上,室内二手烟、三手烟对于非吸烟者的危害,影响到他人权利的实现;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对于非吸烟者也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行政法层面上,执法者防止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要靠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防治违法吸烟,无论是教育,还是处罚,前提都是依法。因此,修订、健全、完善控烟立法,执法部门才能有法可依。
而法律要想行之有效,应当简单、明了、便于执行。在公共场所屋顶之下,非吸烟者应与烟草烟雾“隔离”。如何“隔离”,如何加快解决非吸烟者长期遭受的二手烟、三手烟危害,切实保障公民健康权?这也正是上海地方立法修订现行控烟条例的动因和初衷。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