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7日,陈先生与黄某发生冲突。事后,黄某感到吃亏而心怀怨恨。“80后”青年许霖听说同乡黄某被欺,决意帮忙为朋友出气。当天晚上,许霖等一行多人冲到陈先生家中“评理”。年近五十的陈先生见对方都是年轻人,且人多势众,生怕自己及家人吃亏,紧急“防卫”,顺手拿起板凳向“凶巴巴”的许霖砸去,不偏不倚击中对方右手。许霖也立马还手朝陈先生脸部打去。因互有受伤,双双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验伤,许霖的右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为索赔损失,许霖将陈先生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误工费等共3万余元。
陈先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辩称当时对方有五六人冲入自己家中殴打,自己一个人怎么可能打得过对方一群人。所以自己用板凳砸对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合议庭经调阅公安机关的调查及询问笔录发现,陈先生承认拿小板凳砸许霖的事实,故许霖的伤情确系由陈先生造成。然陈先生辩称此系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正当防卫,证据不足,难以采信。
从当时的现场情况来看,许霖突然闯入对方家中显属不当,其称闯入陈先生的家中是为了了解情况,实难采信。若当时许霖确对矛盾冲突不知情,其不向同乡了解情况而向不认识的陈先生了解情况,有悖常理。许霖在笔录中也承认当时其质问的语气有点凶,因此有理由相信当时许霖存在言语不当等挑衅行为。因此在冲突过程中,许霖的过错责任较大,应负主要责任,可减轻陈先生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后,确定由陈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