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先生家住浦东新区老芦公路,从2011年7月起,养护公司一直在他家附近的公路上施工。去年9月6日,倪先生骑摩托车出门上班时,家门口的路还好好的。晚上8时40分,转个弯就能到家的倪先生猛然发现,路上居然放了一排施工防护栏,但这时已来不及刹车,倪先生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养护公司未设置警示灯,应承担主要责任;倪先生未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经检查,事故造成倪先生头外伤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医院鉴定为轻微伤。为了治疗,倪先生花费900多元,医生建议他休息2个月。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倪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养护公司对自己的医疗费、物损费、误工费等1万余元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养护公司辩称,自己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愿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养护公司辩称设置了护栏、警示标志、警示灯,但据现有证据,只能确认现场设置了护栏。事发当晚,光线非常暗,因此有无设置警示灯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现场未设置警示灯,据此法院对倪先生的赔偿要求予以支持。
但是,养护公司在事发路段施工两月有余,倪先生对这一情况非常熟悉,应当尽到比一般人更高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由于倪先生没有减速行驶,导致自身不能及时避让,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