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被害人要求离开被拒遭殴打
经法院审理查明: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先后来到海淀区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已离开,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李某某强拽被害人进入酒店
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李某某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等五人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五名被告均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均已构成强奸罪。五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物证鉴定报告证实有多处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残留在被害人内裤上;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五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五名被告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针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五名被告人去开房;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