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与两个女子“结婚”
一份徐州市派出所的户口登记表和三份徐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透露了成老先生两个家的秘密。
早在1949年,成先生就在老家与兰女士结婚。两年后,长女小华出生,这一年成先生考入大学。1956年成先生毕业后被分配到上海工作。这期间,远在徐州老家的发妻并不知道,自己的丈夫已经爱上了大学同学郑女士。
1957年初,成先生曾向徐州市法院起诉与兰女士离婚被驳回,成先生继而上诉及再审。经二审和再审程序,徐州市中级法院最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翌年8月,离婚未果的成先生断然与郑女士在上海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了女儿小伦和小伟。而匪夷所思的是,成先生每遇出差或逢年过节都会返乡探亲,与兰女士继续保持夫妻生活,还生下了小儿子小鹏。而在老家长大的一子一女也常常到上海看望父亲。两个家长期密切来往,和睦相处。
围绕遗产两家打起官司
2002年12月,成老先生在上海去世。后事料理甫毕,围绕着成老先生留下的房产和抚恤金,两家人接连在徐汇区法院打了好几场官司。郑女士和她的一子一女声称,成老先生病重时在医院立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和我的妻子系大学时代的同学,自主婚姻,两处产权房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完全自愿将上述两处产权房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份处分给我的妻子继承。”
作为原告,兰老太和女儿小华、儿子小鹏诉称:被继承人成先生在原来的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郑女士在上海骗取了结婚登记,还生育两个子女,这是重婚行为。所谓的遗嘱将个人房产处分给与其非法同居的被告继承,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正当权益,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被继承人在沪工作生活以后,他的结发妻子长期在老家照顾公、婆,抚养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妻子可先析出一半份额,剩余份额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另成先生死亡后其单位给付抚恤金16330.50元,由被告领取,因该款是被继承人单位给其亲属的,不属一个人,要求共同分割。
法庭上,被告郑女士辩称,自己与成先生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正因为此,才先后分得两处房屋,后由公房买下产权。由于分房时没有原告的份额,更何况原告未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和照顾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出于情理,最多可以给原告5万元。同样作为被告,郑女士的子女则表示,自己作为购房时的成年同住人,对上述两处房屋均不放弃各自应有的共有产权份额。至于抚恤金,由于该款并非遗产,且父亲生病住院期间用去大量医药费,故不同意分割。
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成先生在原婚姻关系未被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被告登记结婚,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其行为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重婚行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尽管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但仅是同居关系。成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其中一部分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遗嘱中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处分给与其重婚者,则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的行为,遗嘱的这部分内容也应认定为无效。鉴于被告已分别在系争的两处房屋中实际居住使用了多年,房屋可由被告分得,被告则应给付一定的价款。抚恤金是死者单位给予病故职员家属的安慰和物质帮助,家属均有权取得。考虑到原告长期不与死者共同生活,被告可适当多分。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袁玮 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