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明确底线
既服务自贸区改革创新,又要管理好风险。《通知》明确提出自贸区银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和底线。对于自贸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大鼓励和支持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
机构高管简化准入
《通知》针对试验区内机构予以了特别监管安排,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对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自贸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根据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自贸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整体风险自我评估。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利用这些报告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和监管。
《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分析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特色监测报表可为加强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