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周女士与吕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夫妻俩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改善居住,产权人为吕先生。后来,吕先生与方女士发生婚外恋,为获取女方欢心,吕先生悄悄拿出家中的房产证,炮制了一份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一并呈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屋过户到方女士名下。同时,他伪造了一份假房产证,放回家中抽屉,以免事情败露。
后来因为吕先生迟迟没有离婚,方女士一气之下,手持房产证找上门来,要求周女士搬家,以弥补自己的“感情损失”。
周女士当然不肯搬家,她将丈夫及其情人双双告上法庭,要求松江区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恢复至吕先生名下。
庭审中,吕先生承认自己与情人方女士串通虚假交易,将产权变更为方女士,既为表明爱意,也是为了帮助方女士以购房为名向银行申请贷款,方女士实际并未支付房款。但方女士称,自己曾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房款,且已取得房屋产权,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两被告之间就房屋买卖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与房屋买卖的一般常态严重不符,且方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付款,故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周女士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方女士应当将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恢复登记至吕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