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系争7个域名的可识别部分均为“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与原告字号完全相同,足以导致相关网络用户对系争域名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日易公司为获取投资收益而注册系争域名的主观目的及注册域名后未使用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日易公司注册系争7个域名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因此,系争7个域名应予注销。
上海长途客运总站负责人表示,将尽快申请注册“上海长途客运总站”中文网络域名,方便乘客上网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