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4日晚,倪某与几个朋友相约到位于朱家角一娱乐城唱歌。倪某与同伴边唱歌边喝酒,一直唱到了快23时,倪某便到柜台结账。看到账单上的数字与自己心里价位不符合,而柜台又不肯打折,倪某心里很不舒服,回到包房后,竟然将包房内的一台彩电砸坏了,还将桌子上的热水瓶及茶壶全部踢坏。该娱乐城员工立即报警。后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082元。事后,倪某支付了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