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首批20条“霸王条款”分别存在于店堂告示、旅游合同、干洗凭证和消费卡面。工商部门表示,这些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规定,构成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对以上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督促指导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也应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消除“霸王条款”,依法规范自身订约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市工商局将依法予以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