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债人的权限比查封官小,不得进入房屋或拿走财物,只能以信函、致电或登门拜访等方式,与债务人商谈还债或交钱事宜。
大部分查封官虽然为地方议会或政府收钱,但属于私营机构员工。对他们的行为有不满,可向他们的所属机构或查封行业组织投诉。对收债人不满,可向“地方贸易标准部”投诉,若受到人身威胁,可报警。若因欠下高利贷遭到骚扰,可拨打政府热线电话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