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并在其总公司所在地广州提起诉讼。陈女士困惑,自己明明在上海工作为何会收到来自广州的传票,无奈的是自己无力前往广州应诉,因为进公司2个月后她便怀孕了。陈女士在报纸上看到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信息,便前来求助。
我们首先解答了陈女士的困惑。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遵循不同的管辖规则。在劳动仲裁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均具有管辖权,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具有优先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享有同等的管辖权,谁先立案就由谁管辖。
本案中,广州市某区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广州法院已立案,陈女士只能前去应诉。
最终,中心只能联系广州某法律援助组织人员为陈女士代理此案。虽然广州的法院依然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用人单位向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损失17530元。但从程序上来讲,陈女士却花费了很大的精力。
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相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异地代表处进行用工的情况就非常典型),面对劳动仲裁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起诉且已经立案,就会使劳动者面临跨地应诉的被动局面。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有结果之后,为避免今后跨地区应诉,可先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便成为一个看似“无奈”的选择。 李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