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妻一气之下便把女儿小郑连同物业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小郑私自变更租赁户名的行为。
法院支持了郑妻的诉讼请求。市二中院专业审判房地产案件的韩峰法官对本案的情况,就如何确定新的出租人,谈了他的认识。第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郑家租住的公有房屋在承租人老郑去世后,老郑当初的共同居住人郑妻和小郑因为在该承租房屋内报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此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且可以要求成为新的承租人。第二,根据上述条例规定,郑妻和小郑都符合做新的承租人的条件,究竟由谁来做?首先应当由她俩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来做承租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那就得由物业公司作为公房出租人来确定母女两人中的一人为承租人。第三,眼下的情况是,小郑未与母亲协商一致,却擅自代签她的姓名要求变更承租人,事后也未被郑妻所追认,这一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郑妻请求撤销,于法有据,法院自然就支持她了。潘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