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小燕在浏览团购网站的时候,一个写真集团购券引起她的注意。这里的摄影风格她非常喜欢,看着价格也很便宜,她毫不犹豫地就下了订单。经过与摄影公司联系,双方约定小燕在去年6月3日前往徐汇区的一处场地拍摄。由于取景需要,小燕被带到了该场地的天台。尽管摄影师提醒注意安全,但她还是没有注意到地面上一处没有固定、处在腾空状态的铁片。当她走过的时候,刚好被绊倒。拍完照片回到家的小燕越来越感到不对劲,经过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的右桡骨骨折,经过住院和手术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
小燕认为摄影公司应对其拍摄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司明知处于腾空状态的铁片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任何固定措施或者警示标志,放任危险的发生,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摄影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燕至摄影公司场景地拍摄,双方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事发地作为摄影公司的服务场所,摄影公司负有保障其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根据双方的陈述,摄影公司对于拍摄场所内的铁片是知道的,但对此安全隐患未能进一步采取措施去除危险,仅通过口头告知消费者注意安全是不充分的,摄影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燕对自身安全具有注意义务,被告已提示其存在安全风险后,第二次路过该地点时未能予以注意,她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摄影公司对小燕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