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为,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去年7月3日发生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对于紫金矿业的违法行为,陈景河、罗映南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认为,紫金矿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第一时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紫金矿业下属企业和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理,但不能免除紫金矿业依据《证券法》所应承担的责任。